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原上易,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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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曾一峰
被 上訴 人 潘進茂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20萬元扣除原審判決之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5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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