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原上易,4,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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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曾一峰
被 上訴 人 潘進茂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 月20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101 年年底某日,徒步至上訴人住處即屏東縣牡丹鄉○○村○○路00○0 號「旭海小學堂」前,以如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示之言詞公然侮辱及誹謗上訴人,嚴重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致上訴人精神飽受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286 萬元,以資慰藉。

又被上訴人所犯公然侮辱罪刑,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上易字第2 號判處拘役10天確定(下稱系爭刑案)。

爰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本件上訴人係於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示之言詞,其中僅編號5 、18、24、25等言詞,經系爭刑案判決被上訴人有罪確定,其餘言詞均未經系爭刑案判決,故上訴人就其餘言詞,不得主張。

又本件係因被上訴人之堂妹即上訴人之妻潘儀芳任由雜樹、雜草及颱風吹散之花木佔據其住處後方供大眾通行之巷道,阻礙部落居民之通行及破壞環境美觀,並在其住處前、後裝設監視錄影器,攝影角度朝向他人屋前及他人活動範圍,造成族人心裡不舒服,復誣指被上訴人砍除其住處花木及砍斷狗尾巴,被上訴人身為兄長及族裡長輩,始出言責備潘儀芳之行為不當,且被上訴人之言詞均屬部落一般之口頭禪,並未減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

又被上訴人前往質問,一時情緒過激,事出有因,亦非無故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情節尤屬輕微,上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86 萬元,顯屬過高,應以2至3 萬元方為相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 萬元,及自103 年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起初就其敗訴部分中之7 萬元本息提起上訴,嗣擴張上訴金額為17萬元本息,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7萬元,及自103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 萬元本息部分,未據被上訴人上訴;

及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266 萬元本息部分(286 萬元-20萬元=266 萬元),未據上訴人上訴,均已確定。

四、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8條第1項第3款,雖應表明於上訴狀,然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得擴張或變更之,此不特為理論所當然,即就同法於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470條第1項同樣之規定,亦可推知。

故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之上訴狀,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對其他部分一併聲明不服者,應認其上訴聲明之範圍為已擴張,不得謂其他部分之上訴業已逾期,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66號判例著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起初雖僅就其敗訴部分中之7 萬元本息提起上訴,惟其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上訴金額為17萬元本息,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上訴人擴張上訴金額為17萬元本息,自屬合法,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擴張之10萬元本息部分,已敗訴確定,上訴不合法云云,顯不足採,合先敘明。

五、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雖係於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經審理系爭刑案之刑事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係獨立之民事訴訟,上訴人自得不變更侵權行為之訴訟標的,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被上訴人辯稱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示之言詞,其中僅編號5 、18、24、25等言詞,經系爭刑案判決被上訴人有罪確定,其餘言詞均未經系爭刑案判決,故上訴人就其餘言詞,不得主張云云,亦顯不足採。

六、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堪予採信:被上訴人有對上訴人說如附表所示編號5 、18、24、25等言詞,經系爭刑案判決被上訴人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確定。

並有系爭刑案判決附卷可稽。

七、兩造爭執之事項為:被上訴人有無對上訴人講附表所示之30句言詞?若有,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若干?經查:㈠署名udoomed999之人於101 年11月6 日利用網際網路設備,以「屏東縣牡丹鄉旭海村佳慶商店主人潘進茂公然侮辱名言集」為題,撰寫如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示之文字,並將被上訴人在上開地點之影像,一併上傳至youtube 網站之事實,有網路畫面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1、92頁),足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其所說如附表「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欄所示之言詞,其發生之時間應係於101 年11月6 日以前,上訴人主張係發生於101 年年底,不足採取。

㈡上訴人於系爭刑案偵查中曾提出之隨身碟1 支(下稱系爭隨身碟),錄有兩造及上訴人之妻潘儀芳爭執時講話之內容,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後,其完整之譯文如下:「甲男(即被上訴人下同):人家小朋友都有講出來了。

人 家雅惠在教會都講了。

A女(潘儀芳,下同):雅惠(音同),來。

甲男:你要說雅惠來,你不要嚇那些小朋友。

B女:我沒有講。

A女:我沒有嚇啦。

甲男:你沒有嚇,他們連買東西都怕你。

你這樣搞啊?A女:為什麼?你們為什麼?B女:我沒有講啊。

我沒有講啊。

A女:為什麼你阿哥(聽不懂)?你不要亂講好不好?甲男:什麼不要亂講?小朋友買東西都還要看你臉色喔?A女:有嗎?有這樣嗎?你不要…(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好不好?甲男:有啊。

這是你教的,你…(聽不懂)是這樣教的嗎?A女:我沒有教,你不要那個好不好?甲男:小孩子買東西都還要看你臉色才可以買。

A女:我沒有講,我是說早上的時候不要,先不要買可樂,我沒 有說不要買。

甲男:這好幾(聽不懂)囉。

你監視器拔掉我跟你說。

乙男(即上訴人,下同):你太激動囉。

甲男:你把監視器拔掉。

乙男:你太激動囉。

甲男:我要激動沒有錯啊。

乙男:你沒有權利這樣做喔。

甲男:我有權利這樣做,怎麼沒權利這樣做?乙男:你沒有權利這樣做。

甲男:你頭殼壞去啦(臺語)。

A女:阿哥你不要這樣。

乙男:我頭殼壞去(臺語)了嗎?A女:你不要聽人家亂講話你就(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聽不清楚)我們好不好?甲男:亂講話?你為什麼老是找人家的麻煩?什麼潑人家水泥,你們是警察嗎?你是偵查員嗎?A女:我哪有說潑人家水泥啦。

甲男:你們說我丟狗毛,你們有很清清楚楚的。

乙男:誰說的?誰說的?A女:哪有?阿哥你不要亂講啦。

甲男:叫阿片(音同)過來,叫阿片過來對對。

乙男:誰說的?誰說的?甲男:錄音器都是你們的。

乙男:不可以隨便誣賴。

甲男:阿片講的。

阿片講的。

乙男:不可以隨便誣賴。

甲男:我沒有隨便亂講。

乙男:不可以隨便誣賴。

甲男:就是你給我搞鬼。

A女:阿哥你不要亂講。

甲男:亂搞,亂搞。

乙男:我搞鬼,我亂搞。

A女:不要弄成這樣啦,阿哥根本就沒有這樣。

甲男:你們監視器馬上給我拆掉。

你們沒有資格監視我們的地方。

乙男:我哪裡亂搞。

A女:我們沒有監視你,你看畫面看有沒有(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

甲男:亂七八糟你啊。

乙男:不用不用。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他們真的很晚才回來,他們不曉得。

)A女:不曉得啊,可是你看這種的,阿哥這樣那麼生氣。

甲男:你們監視器都有清清楚楚的阿,阿片講的啊,監視器不是你的嗎?還有誰有監視器?(有其他女子在旁說:剛才他們就是說監視器都很清楚錄到的。

)甲男:大家都知道你有監視器,還有誰有第二家你講啊?A女:可是問題人家沒有說誰啊,我們只是說要看那個人是誰。

甲男:你只適合教狗啦,不適合教老人啦,也不適合教小朋友啦。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好啦,就這樣啦。

)乙男:太激動了喔。

甲男:亂七八糟。

(有其他男子在旁說:他說有在整理那個垃圾啦,好幾天不在家啦。

)甲男:就是不想出來啦。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對啊。

)甲男:你叫阿片來,叫阿片來,你敢嗎?先叫,先叫,把錄到的片子拿出來放。

A女:我們只是說要看那個人是誰,我們沒有說阿片。

甲男:拿出來看啦。

A女:而且你們2、3天沒有在家。

甲男:拿出來看啦,不要講屁話啦。

A女:(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講。

(有其他女子在旁說:好啦,好啦,慢慢講啦。

)乙男:我們都講屁話。

A女:阿哥我們是自己人,我們都沒有什麼(因甲男聲音太大聽 不清楚),啊你。

甲男:神經病啊你。

A女:我們怎麼會這樣,你不要這樣。

甲男:亂七八糟的,你們開這個店,亂七八糟的。

乙男:亂七八糟,真的嗎?亂七八糟神經病。

甲男:本來就亂七八糟的啊?乙男:真的嗎?甲男:真的啊,在這邊抽菸、在這邊喝酒,不是亂七八糟的嗎?乙男:真的嗎?抽菸喝酒。

甲男:亂搞亂搞。

乙男:還有嗎?繼續講。

太激動了喔。

A女:阿哥你不要那麼激動,我們根本沒有這樣,我們好好的做 。

甲男:你有病啊你,有被害妄想症。

乙男:有病喔,有被害妄想症。

A女:我們沒有這樣好不好。

我們10幾年這樣,苦苦這樣做。

甲男:人家都是在講,人家都說每次經過都還要怕你們的監視器。

A女:(因甲男聲音太大聽不清楚)這樣啊。

甲男:這樣單純的地方,你們把這個造成這樣。

A女:我們沒有說不要去你們那邊買東西內。

甲男:小朋友都講了嘛,我跟你講,你不叫什麼志工了。

圖利公費,不是志工啦。

乙男:圖利,你說我們圖利。

(其他女子在旁說:一碼歸一碼啦;

其他男子在旁說:不要講那麼遠啦。

)乙男:說我們神經病,說我們亂搞。

甲男:亂七八糟。

(其他女子在旁說:他們2、3天不在家。

)甲男:錄影帶拿過來。

叫你們阿片出來,你敢嗎?乙男:你叫我拿我就拿喔。

甲男:拿出來放啊,看看有沒有我啊。

乙男:你太激動了。

A女:我沒有說你阿,阿哥。

甲男:屁啦。

A女:我3天不在。

我們怎麼可能會說你嘛?(現場音量漸漸變小,有音樂聲)A女:怎麼講成這樣。

(錄音結束,共4分9秒)」有屏東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608 號影印卷附卷可稽(見該卷第65至68頁)。

故兩造及上訴人之妻潘儀芳爭執時講話之內容,應以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為依據。

㈢依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與上訴人主張之言詞互相核對結果,部分文字稍有出路如附表所示,故判斷被上訴人所說之言詞是否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應以附表「系爭隨身碟譯文」欄所載之言詞為準。

查:1.被上訴人所說如附表編號1 至4 、6 、13至15、17、27、28、30所示之言詞,參照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觀之,該言詞係對潘儀芳所說,並非對上訴人。

2.被上訴人所說如附表編號7 至12、16、19至23、26、29所示之言詞,雖亦併對上訴人所為,惟參照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觀之,係被上訴人就其聽聞被誣指砍花木及砍斷狗尾巴之事質問上訴人及其妻潘儀芳,及對上訴人及潘儀芳經營餐廳、裝設監視器表示不以為然及不當,所為之言詞,其言詞雖較一般話語激烈,但尚無達到貶損上訴人人格,侵害其名譽之地步。

3.被上訴人所說如附表編號5 、18、24、25所示之言詞,參照系爭隨身碟之完整譯文觀之,亦係併對上訴人所為,該等言詞,一般人聽後多會感到難堪,確有貶損上訴人人格,故意侵害其名譽之情事。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有對上訴人說如附表編號5 、18、24、25所示之言詞,確有貶損上訴人人格,故意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致其精神受有痛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有理由。

㈤再按非財產上損害(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又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為台北醫學大學畢業,之前從事醫師工作,月收入約10至15萬元,現與其妻潘儀芳經營小學堂,月收入約4 至15萬元,並兼職診療之工作,收入不定,一次兼職診療約2 萬5000元至3 萬間左右,其歷年所得及財產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見本院證物袋)。

被上訴人為省立屏東高級農業職校及海軍陸戰隊專修班畢業,自海軍陸戰隊副連長退伍、曾任旭海部落人文調查員、牡丹鄉傳統領域調查員,現於斯卡羅牡丹灣文史工作室有營利所得,及於牡丹鄉公所有授課收入,其歷年所得及財產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見本院證物袋),經兩造各自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可稽,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兩造有親戚關係(上訴人之妻潘儀芳於系爭刑案偵查中證稱被上訴人與其係堂兄妹,有共同之祖父母),被上訴人曾當庭表示願向上訴人道歉(本院卷第40頁)等情,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3 萬元為相當。

超過部分,應不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不得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萬元本息,原審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兩造其餘攻防方法,與爭點無涉,亦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

又上訴人另稱其妻即原審共同原告潘儀芳亦有上訴云云,惟查原審共同原告潘儀芳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 元本息,經判決駁回後,並未提起上訴,此觀本件上訴狀僅上訴人簽名,其內容亦僅上訴人表示不服原判決,原審共同原告潘儀芳並未表示不服原判決自明,上訴人所述既於不合法,又無權於本院為其妻即原審共同原告潘儀芳請求。

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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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上訴人侵害名譽權之言詞(上訴人主張)│系爭隨身碟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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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嚇小朋友,你嚇他們                  │你不要嚇那些小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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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朋友買東西都害怕你/妳臉色喔         │他們連買東西都怕你                  │
│    │                                      │小朋友買東西都還要看你臉色喔?      │
├──┼───────────────────┼──────────────────┤
│ 3  │這是你教的                            │這是你教的                          │
├──┼───────────────────┼──────────────────┤
│ 4  │你再這樣亂搞!                        │你這樣搞啊?                        │
├──┼───────────────────┼──────────────────┤
│ 5  │你頭殼歹去啊                          │你頭殼壞去啦(臺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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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什麼是偷人家水泥?                    │什麼潑人家水泥                      │
├──┼───────────────────┼──────────────────┤
│ 7  │你說我丟狗毛                          │你們說我丟狗毛                      │
├──┼───────────────────┼──────────────────┤
│ 8  │就是你喜歡搞鬼                        │就是你給我搞鬼                      │
├──┼───────────────────┼──────────────────┤
│ 9  │亂搞亂搞                              │亂搞。亂搞                          │
├──┼───────────────────┼──────────────────┤
│10  │你們沒有資格監視我們的地方            │你們沒有資格監視我們的地方          │
├──┼───────────────────┼──────────────────┤
│11  │亂七八糟你                            │亂七八糟你啊                        │
├──┼───────────────────┼──────────────────┤
│12  │你們監視器說我清清楚楚的啊!          │你們監視器都有清清楚楚的啊!        │
├──┼───────────────────┼──────────────────┤
│13  │你只適合教狗啦                        │你適合教狗啦                        │
├──┼───────────────────┼──────────────────┤
│14  │你不適合教老人啦                      │不適合教老人啦                      │
├──┼───────────────────┼──────────────────┤
│15  │妳不適合教小朋友啦                    │也不適合教小朋友啦                  │
├──┼───────────────────┼──────────────────┤
│16  │亂七八糟                              │亂七八糟                            │
├──┼───────────────────┼──────────────────┤
│17  │不要講屁話啦                          │不要講屁話啦                        │
├──┼───────────────────┼──────────────────┤
│18  │神經病也你                            │神經病啊你                          │
├──┼───────────────────┼──────────────────┤
│19  │亂七八糟的你們開這個店                │亂七八糟的。你們開這個店            │
├──┼───────────────────┼──────────────────┤
│20  │亂七八糟你                            │亂七八糟的                          │
├──┼───────────────────┼──────────────────┤
│21  │本來就亂七八糟的啊                    │本來就亂七八糟的啊                  │
├──┼───────────────────┼──────────────────┤
│22  │真的啊,在這邊抽菸在這邊喝酒不是亂七八│真的啊,在這邊抽菸在這邊喝酒        │
│    │糟的嗎                                │不是亂七八糟的嗎                    │
├──┼───────────────────┼──────────────────┤
│23  │亂搞亂搞                              │亂搞亂搞                            │
├──┼───────────────────┼──────────────────┤
│24  │你有病啊你                            │你有病啊你                          │
├──┼───────────────────┼──────────────────┤
│25  │你有被害妄想症                        │有被害妄想症                        │
├──┼───────────────────┼──────────────────┤
│26  │老人家都在講,每次經過都怕你們的監視器│人家都是在講,人家都說每次經過都還要│
│    │                                      │怕你們的監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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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這叫什麼志工嘛?                      │你不叫什麼志工了                    │
├──┼───────────────────┼──────────────────┤
│28  │圖利公費,什麼志工嘛                  │圖利公費,不是志工啦                │
├──┼───────────────────┼──────────────────┤
│29  │亂七八糟                              │亂七八糟                            │
├──┼───────────────────┼──────────────────┤
│30  │你這個屁阿                            │屁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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