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家上,30,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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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邱堂益
訴訟代理人 謝孟良律師
蘇傳清律師
洪仁杰律師
被上訴人 邱裕盛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顏嘉盈律師
被上訴人 邱敏琴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 年12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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