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家上,3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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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39號
上訴人即附 古建隆
帶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張芳綾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陳素芝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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