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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賓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田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上訴人 李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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