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206,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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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鍾紹和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林怡君律師
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 鍾潤松
訴訟代理人 蘇傳清律師
陳泆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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