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21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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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長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麗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上訴人 大坤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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