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47號
被上訴人 冺玉和子(佐藤和子)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吳文章及被上訴人張滿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上訴人冺玉和子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冺玉和子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