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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薛家鈞
蔡佩蓁
被上訴人 薛銘泓
薛新發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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