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298,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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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陳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東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06 年12月20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98 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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