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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王秀中
被上訴人 覃芳萍
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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