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80,2017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郭議強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上訴人 鴻成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呈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