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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先隆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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