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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邱逸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黃進雄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楊博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沛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㈣第五行中關於「600,000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 平方公尺」;
理由欄五㈣第八行、第二十一行、理由欄五㈤第一行中關於「2,422,519 」之記載,應更正為「24,255.19 」;
理由欄五㈣第二十二行中關於「比例僅為0.006%」之記載,應更正為「比例僅為0.6%」;
理由欄五㈤第三行、第八行、五㈥⒉第十八行中關於「3,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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