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再,19,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陳燦德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玉雯律師
再審被告 張德庸
再審被告 楊崇偉
再審被告 王永豐
前列三人共 邱揚勝律師
同訴訟代理人 王珮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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