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再,3,2016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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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士杰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林育瑾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為再審事件,應徵再審裁判費6,330 元(1,830+4,500 =6,330 ),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時,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5,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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