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再易,14,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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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淑貞間交付房屋等再審事件,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0,271 元,應徵裁判費7,605 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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