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再易,3,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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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 審原 告 薛家鈞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再 審被 告 薛天正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瀚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再審被告請於14日內陳報系爭建物坐落3 筆土地各部分占有情形並附照片說明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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