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羅全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耀乾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原上字第6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查本件上訴第三審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8 萬357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 萬4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同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明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