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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王智富
王博霞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上 訴 人 王富明
王素燕
王素月
王素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陳冠志
被上訴人 王吳梅雀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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