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被上訴人 磐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世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