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重上,107,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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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上訴人 圓通寺
法定代理人 林素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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