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重上更(二),10,201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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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文鑫律師
王明一律師
陳彩繁
被 上訴 人 張中周
張明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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