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重上更(二),20,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被上訴人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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