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105,2017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陳秀卿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被上訴人 林應專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請兩造就如拆除原審判決附圖所示增建部分,是否影響舊有建物之結構等為攻防,並請於107 年1 月15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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