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116,2017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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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許銘坤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上訴人 葉耀芳
陳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被上訴人 徐浩城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劉炯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財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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