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121,2017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陳聰傑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薛西全、劉妍孝、陳思潔、薛雅文、追
加被告劉幼梅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34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減縮後,為新台幣(下同)2,096,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