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129,201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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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侯君諭
兼法定代理 謝麗媜

被上訴人 鄭文正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7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53,030元(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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