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139,2017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吳葉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上訴人 陳兆銘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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