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吳葉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上訴人 陳兆銘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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