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144,2018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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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復興大樓管理負責人即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被上訴人 邱健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4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度上字第144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台幣26,002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07 年2 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26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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