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145,2017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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