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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張稷政
廖彩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上訴人 張吳順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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