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忠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上訴人 誠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志嘉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