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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周志雄
周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上訴人 周志平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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