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244,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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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陳文國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上訴人 李喬可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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