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257,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曾添木
訴訟代理人 宋國珍
上 訴 人 曾美秀
被上訴人 曾添德


訴訟代理人 楊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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