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黃豐林
林義翔
林汪素琴
林桂足
林櫻蓉
陳清吉
鍾勝雄
鍾林秀鑾
李鄭錦綢
李金獅
王洪霞
鄭月裡
林文福
林蘇彌文
王陳玉枝
楊宏基
許麗容
成春梅
劉敏坤
劉莊珠英
黃淑靜
王李淑美
王百功
陳金坤
劉貞夆
陳林美惠
駱怡吟
駱彥谷
鄭華馨
陳鄭蘭碧
陳雯妮
張文萍
陳淑子
盧威辰
陳淑金
周李崙
李泳宗
陳麒雄(原名陳瑞和)
蔡金津
高坤
許麗娟 高雄市○○區○○路0000號
顏伯有
李德成
吳素梅
顏佑琳
王蔡玉欵
林瑋晉
洪美娥
林靖娟
林麗花
林李美玉
林温哲
林春文
曹啓川
曹劉汶
曹順傑
曹家展(原名曹志雄)
卓齊郎
卓秀麗
蔡文號
林家嫻
李萬成
陳高明
陳金象
陳蘇美姬
林明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
被上訴人 修一堂
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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