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295,2018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劉芳仁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上訴人 曾昭治
訴訟代理人 林郁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