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陳振順
即反訴被告 林順展
顏文惠
陳慶賢
陳泰雄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陳俊言律師
蕭麗琍律師
被上訴人 修一堂
即反訴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乃川
人即反訴原告
被上訴人 周洪色
即反訴原告
周金龍
沈隆旗
曾結定
翁媽大
沈振中
張淑謓
范洪秀春
陳劉清華
蘇秋鳳
邱林玉盞
楊黃鳳
李宥君即李幼君
倪美文
梁齡云
林武榮
林黃玉枝
林睿恩即林嘉修
羅杉記
羅陳春蕊
蔡銀圍
林季燕
羅順隆
張慧姿
羅玉蘭
劉昭雄
劉王美女
林黃金春
林志忠
林志堅
邱伯智
孟天香
陳團湶
吳楊英梅
黃曾秋桂
李張月桂
上三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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