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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張玲珠
陳英豪
陳嘉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38,81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369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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