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7號
被上訴人 玉置慶子(李金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楊升雄及被上訴人陳嘉智等人間因請求地役
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李金鶴於原審判決送達後死亡,其繼承人為玉置慶子,因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玉置慶子為被上訴人李金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李金鶴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4 年7 月12日死亡,玉置慶子依遺囑繼承取得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000000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各297 分之14,並於同年12月30日辦理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因玉置慶子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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