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易,171,20171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唐開麟
被上訴人 王智遠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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