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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陳○賢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 陳○霖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玉
陳麗花
附帶上訴人 陳黃淑燕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複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蔡政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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