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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王英弘(兼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宗雄(兼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芳(兼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碧玲(兼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玲(兼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慧玲(兼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瑞繹(兼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瑞煒(即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嘉儀(即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王鳳儀(即王羅仙理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因訴訟法律關係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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