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易,291,2017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林竹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
被上訴人 黃碧恭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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