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易,330,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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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屠剛
吳美慧
被上訴人 汪明毅
游文祥
陸錦鴻
沈秀珍
丁福祥
劉建國
鄭麗卿
陳仕國
陳威任
張世榮
林智徉
蘇敏惠
黃俊傑
曾千惠
劉煜煜
劉緯華
紀玉珠即林幸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良州即林幸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恕永即林幸雄之承受訴訟人
涂美玲
曾淑峯
宋家煒
汪徽英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吉倫
被上訴人 池詠淳
蔣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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