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孫振海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 訴 人 陳艾葭
輔 助 人 陳煌庭
訴 訟 代 理 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