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易,59,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曾憲正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單文程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