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張廣輝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複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上訴人 張金龍
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律師
張志超
被上訴人 宋基財
訴訟代理人 宋基良
被上訴人 張俊仁
兼訴訟代理
人 張延銘
被上訴人 張延嘉
訴訟代理人 陳瑞英
被上訴人 張炳坤
受告知人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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